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经亲戚介绍后相识,双方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22日,原告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喻某转账12,000.00元作为聘礼。2020年1月28日,三被告及喻某的弟弟到原告家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方送彩礼60,000.00元,由被告向某接收。在订婚中,原告刘某介绍被告喻某认识原告方亲戚时,被告喻某改称呼后由亲戚给被告喻某“改口”、“认亲”红包,总计金额有8900.00元;另原告刘某给被告喻某弟弟“改口”、“认亲”费1000.00元。之后原告和被告喻某随原告父母一起外出务工并同居生活,直至2021年8月分手。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被告喻某系被告向某之女,与被告袁某曾系继父女关系。被告向某与被告袁某于2014年2月18日登记离婚。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为促成家庭成立,根据当地习俗进行赠与的财物,俗称彩礼。我国民法典规定三种返还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实中,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双方以夫妻共同生活已久的现象也不少。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多少,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分开后,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符合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解除婚姻的根源、过错、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决定。综上,承办法官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喻某、被告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