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县交警大队组织骨干办案民警到庭参加旁听,并应被告代理人申请及法庭裁定,指派本案主要承办人出庭作证。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以来,全面推行一切以“证据说话”的原则得以贯彻与落实。
2017年4月6日晚,云阳县凤鸣镇院庄街道居民牟某某与村民张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兜风,在省道上将一路边行人撞入边沟后不幸身亡,尔后肇事者和当事人均迅速逃离现场回家。后经过路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牟某某酒后驾驶违法车辆(未年审、没参加强制保险)撞死路人,遂以犯交通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诉。但是,死者至今仍为下落未明的“无名尸”,牟某某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不持疑问,但否认有肇事逃逸的犯罪情节,其理由是自己当时也被撞昏迷,需要紧急就医离开现场。
为此,负责承办案件的民警直接出庭作证,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和事故现场鉴定结论,指出被告人心存侥幸、见死未救、蓄意逃离,企图规避法律责任。这样既体现司法公正廉明,也体现对无辜生命的充分尊重,秉持罪行法定、罪罚相当原则。一线办案民警全程旁听本案审理,进一步增强法庭质证、采信规则意识和明确今后办案的调查方向、取证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