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0:10点,在忠县县城博泰商务宾馆,熟睡中的廖某某被喊醒,摆在眼前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和“临控”人员相关法律文书,随即被忠县法院执行法官带到该院执行接待室。2小时后,我院的执行法官赶到现场,其仍然拒绝履行义务,遂被立即执行拘留,当晚带回县拘留所看管。
今年,素有“执行110”称号的“临控”措施运用执行,“老赖”在酒店住宿、乘车、办理银行账户等,只要使用身份证,留下的所有痕迹将实时通过公安机关公民身份证使用痕迹系统显示,该显示信息将同步传送到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化系统,该系统将自动将信息发送给案件承办法官。27日晚11:08分,廖某某在忠县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房住宿,不到30分钟,该信息就已经被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得知。
廖某某之所以进入法院“临控”人员名单,源于其在我院所涉的两起执行案件。2012年,廖某某所有的货车在贵州某工地,给承建该工程的重庆市某建设公司运输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随行工人1死1伤,引发两起赔偿案件。经过反复协调,诉讼中责任认定、赔偿划分,最终确定廖某某应赔偿两起案件权利人共计64.82万元,其车辆挂靠的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未查到廖某某任何财产,同时该汽车运输公司只有登记,无经营场所、无经营管理人员、无银行存款。我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廖某某,其一直声称无任何责任,拒绝给付。执行法官多次到重庆綦江、江北等地查找其下路,廖某某始终不露面,躲藏逃避执行。此种情形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临控”人员名单,要求公安机关、其他地方法院协助控制。
27日晚,在得知廖某某在忠县的消息后,我院执行局立即与忠县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请求立即协助控制,并将“临控”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案件系统移送给该院。同时,启动“执行110”,开启执行指挥系统,组织人员立即赶往忠县,控制并拘留廖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