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在执行局办公室,被执行人邹某平自动给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下欠物业公司的所有案款。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化解了邹某某心中对法律规定的误解,给付裁判文书确定物管费的同时,主动承诺与物业公司友好协商,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邹某平家住我县新县城某小区,从2014年4月开始至2015年3月,邹某平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经过多次沟通均无效。后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法官送达法律文书时,又多次电话联系,邹某平始终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拒不出庭应诉。2015年12月17日,我院缺席判决,邹某平应给付物业费1566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仍然未收到邹某平的物业费,遂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邹某平,其声称绝不给付,并拒绝按照法官要求到法院履行义务。8月16日,执行法官经多方打听,了解到邹某平在家中,后火速行动,将邹某平找到并带回法院。执行法官与其交流中,察觉其具备履行债务能力,只是心中存在怨气,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因为“一点点”物业费”将“事情”起诉到法院。经过前后2个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执行法官仔细倾听邹某平拒绝交物业费的原因,找准纠纷产生的症结,讲解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排解了邹某平心中的疑惑,促使邹某平主动履行完毕所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