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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举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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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05 09:35:31 打印 字号: | |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举报规定(试行)

 


为有效打击逃债、赖帐行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举报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收集执行线索,并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得以执行,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采取执行举报的案件包括:

(一)明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

(二)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或无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的。

第三条 举报人分为特定线人、一般线人和案件知情人。

第四条 执行举报措施由案件承办人提出, 庭庭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般线人由承办人推荐,庭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特定线人由分管领导决定。

法院根据情况建立特定线人网络。特定线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线人只向专人提供执行信息,严格保密。

法院根据线人提供的信息将案件执结的,按执结标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案件知情人提供的执行信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金根据举报线索、案件执行情况、实际执行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一)一万元以内的,按5%计算;

(二)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2.5%计算;

(三)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

(四)超过十万元的,按0.5%计算。

第八条  奖金在本院预算经费中列支。

奖金由线人的联系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由线人的联系人在本院财会室领取后直接支付线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获奖情况应当保密。依法制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执行举报奖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