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推动着法治、文明、民主社会发展。司法公信反映社会群体的法律信仰状态,体现对司法行为的认可度,现代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司法公信是司法民主的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来源于对法律对自身权利的保障力度,一旦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就偏离实施的宗旨,人民群众就会视法律为“异物”而加以反对,最终会形成“野蛮”暴力运动对法律的冲击破坏。审判确定权利,执行实现权利,决定了权利人权利保障的最后关卡在于执行,作为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司法机关,以怎样的力度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到权利人对法院裁判的信任,直接决定了司法公信的实现程度。近年来,以实现执行债权兑现为目的,法院不断深化执行改革,构建执行工作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强制威慑力度,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不断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到位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纵观整个执行工作局面以及实现当事人权利成效,“执行难”问题仍然是阻碍执行工作发展的症结点。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财产转移形式的隐蔽化、复杂化,不易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以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难。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司法公信的现实需求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落脚点在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难依托执行联动威慑,而解决执行难问题直接体现于司法公信的发展程度,从而决定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体现司法公信的现实需求。从司法公信角度出发,解析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实现途径,首要事项需看清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重要意义。提高司法公信需要各项司法工作的共同推进,现实发展过程中呈现“木桶”原理的发展状态,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或发展滞后均会导致司法公信的负面评价,影响整个司法公信的提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涉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推进,亦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点内容。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中,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公开运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各项执行措施,决定了权利人是否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的最终意义体现在司法公信的不断提升,具体体现在司法改革环境下的解决执行难、保障权利方式下的践行群众路线、诚信社会语境下的建设法治国家以及化解纠纷工作下的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点要求
司法改革中推动执行改革的宗旨还需落脚于解决执行难,解决执行难需要“内外并进”,不断修为内部实力,打造外部显现平台,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执行工作。在第二轮司法改革中,以执行权改革为中心优化执行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行权力的内部分权制衡,以及执行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实现执行权力的合理运行,执行工作的科学管理。第二轮司法改革推动的执行权改革实质系执行工作的内部完善,规范执行工作的实际运行中全国各地法院呈现“百花齐放”状态,司法公信环境下的内部实力的打造。光有“内涵”而无“外形”,犹如刚采集出土的金矿石头,无法显示光亮。解决“执行难”问题全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达不到理想效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不断复杂化的要求,形成执行工作所涉各社会层面均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细化各项工作措施,才能有力地破解“执行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就应运而生。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外部形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途径,更为实现当事人的债权和推进法院执行发展提供了工作的方向。特别是执行难的关键在于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有时财产无法执行变现,同时,部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就是联合各行业、部门、单位的资源,最大限度扩大执行措施的范围,同时配合执行威慑强制力度,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如现金、房产、证券、股票等,一方面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处置,另一面通过外部威慑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
民愿即诉愿,保障群众权利即司法之根本,兑现执行债权即回应群众的诉愿。司法领域践行群众路线的宗旨在于公平公正确定群众诉求,执行公平公正的全部在于及时高效满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执行措施的工作方式,为实现群众权利提供了途径,即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实实在在的“行动”。案件执行中,权利人重视两个方面信息,一方面是债权能不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是能否信服法官开展的各项执行工作。即使案件无法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到位,但法官尽最大努力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权利人也会“信服”法院工作,更会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或许权利人一个电话要求执行人员及时赶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具其可靠消息常年外出躲债的被执行人已经回家,若执行人员不去,权利人必然对执行工作产生“疑惑”,必定认为司法机关“不为民做主”。“管老爷太大”,时常会听到群众说出这句话,其实质反映出国家干部有从群众意愿角度思考问题、扎实工作,如让各项工作“摆”在群众面前,诚心为群众需求出发干工作,群众定会发出理解的声音。
(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国家呈现对法律的至高信仰,法律信仰不是“一撮而就”,需要社会各阶层在法律框架下依法承担社会责任。法治社会亦是诚信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更需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强制维护,违背诚信原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威慑联动就是以实际案件维护诚信社会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形式多样,形成民事强制执行威慑局面的同时,亦是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更是对诚信社会法律理念的普及。如民间借贷纠纷,人们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借款人不如时还钱时,不清楚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力,法律赋予了自身哪些挽救的途径,怎样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通过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依法实施执行措施,明确法律规范,展现实实在在的法律强制威慑。
(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系有效化解纠纷的必要选择
任何社会形态,不是没有纠纷,而是需要一种合理的解决纠纷途径、方式。哲学角度而言,事物的发展系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产生纠纷的原因符合该项规律,反言之,解决纠纷需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入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就是发挥纠纷解决涉及的各项外部因素的作用,并在具体的执行措施中进行整合,发挥其最大效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现行法律规范下,相关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仅在单项中运行,例如银行查询、房产查询、车辆查询以及财产的冻结、查封、扣划,但是每一项均需单独完成,许多工作均系重复运行,增加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量,更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力、物资等司法资源。同时,无法发挥这些工作的整体威慑效果,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财产的具体动向,导致被执行人感受不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不能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化解执行案件纠纷需要最大限度实现执行债权,以最优的方式在强制执行机制中兑现权利,或形成强制法律威慑效果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形成了社会资源均发挥作用的执行工作局面,合力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彰显司法权威,督促债务人主动或被动履行义务,化解纠纷。
二、影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纵深推进的制约因素
近几年,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也形成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且发挥一定程度的成效。从单项执行协助工作机制入手,构建了多条法院与一个或几个协助单位的联动威慑机制。但纵深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的制约因素未得到解决,始终未形成执行联动威慑工作大局面,无法发挥执行强制措施的最大效应。
(一)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依据
最高法院从2006年全面推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以来,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三项执行联动强制措施,2010年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9部委发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运行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2013年利用信息化建设建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工作平台。原则多实务少,现仅有零散的“框架”性的构建,而无统一性的运行模式。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联动威慑模式,各级法院仅针对自身工作实际尝试运行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单项联动威慑机制,例如与公安形成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行动轨迹以及行踪查控。没有形成区域性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规范,执行联动威慑需要统一领导,最大限度引起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参与,破除单项协助执行的狭隘局面。上下级法院、大小区域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衔接不足,下级法院不易利用上级法院的资源,大小区域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各自为政”。
(二)法院自身重视不够、力度不足
联动需要主线,执行联动威慑是基于法院执行案件需要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是否启动联动措施,启动什么内容的联动,需要达到怎样的效果,都需要法院在联动第一关予以确定,法院对执行联动建设的重视程度、开展力度直接决定了执行联动威慑的实际效果。对执行联动威慑的认识不足,部分法院仍局限于法律的各项协助规定上,认为执行联动建设系不必要的工作。对执行联动威慑的投入不足,部分法院仍局限于“就案执行”,单个案件需要什么部门参与执行,就协调其参与,未将执行联动上升到常态的工作态势,未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建设。推进执行联动的工作措施不具体,部分法院已经形成了执行联动威慑的初步局面,多数仅仅停留在框架下的“纸面工作”上,而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如限制高消费,现多数地方法院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限制的时间、地点以及协助单位的协助方式无明确的规定。
(三)联动部门未主动有效参与
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缺乏对法院执行联动的有效配合,造成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无法顺畅推进。认识不到位,部分单位、机构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情,消极被动对待法院执行工作;怕麻烦的心态决定部分协助单位对联动执行“推诿”,一方面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不予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协助执行,故意找各种借口以不能达到执行效果为由变相不予协助。利益本位认识,部分单位、机构处于维护本单位的利益,消极配合或不予配合法院执行,例如涉及协助提取、扣留执行单位职工的收入,基于人情因素和维护职工利益角度,多数协助单位都不希望“硬碰硬”执行,通常以协调方式处理,降低法院执行的权威。配合机制欠缺,部分单位、机构现仍无负责执行联动事宜的工作人员,更无相关工作操作流程规定。
三、司法公信下纵深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实现路径
探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路径,全国各地法院均进行了诸多工作,方法各具特色,形成的初步运行模式千差万别。鉴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形成执行联动威慑的地域差别。鉴于案件标的额、案情复杂程度,形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差别。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点对点”财产查控机制,由于地方技术设备投入不同、党委政府重视不够,各地法院建设程度各异,运行方式差别大。不同的发展格局,折射出不同制约因素,但对不同制约因素的分析,反映出共同的表现形态,对司法发展的不良影响系相同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决定了案件执行的效果好坏,直接决定了法院司法公信。现需要刨除个别差异,集中力量解决表现同一的制约因素,形成规范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态势,才能依据各地执行案件的不同需要解决不同需求。
(一)构建符合实际需要的领导体制
鉴于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成因素,依靠法院的单独行动,系无法形成预期效果,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发挥部门与部门、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多种优势,并将优势进行综合,需要一个领导体制,将各单位分散的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将效率与效果作为构建执行联动威慑领导体制的重点内容,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法律观念、司法需求的不同,允许该项机制的不同发展态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总体应呈现为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的运行态势,在该机制下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同。确立党委领导,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纳入到当地党委的一项工作内容。党委领导的方式可依据区域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经济发展程度将该项工作规制到不同的工作范围中,主要考虑推动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为目的。就我国而言,经济发展发达的地区,可以直接将执行联动威慑工作列入区域党委工作的一项单独工作内容,并作为其下级党组织建设的一项考核内容,如县级为例,执行联动威慑作为县党委对县属党组织、乡镇党组织的一项内容。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特别我国西部地区,在政法委中构建执行联动威慑领导机构更为合理,并可将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乡镇以及村、社的单独考核指标和表彰项目,更能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以及政府的参与力度。各级政府内部的领导机制,依据党委的领导方式,各级政府应该将该项工作列入到期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中,并依据党委的评价作为其工作实际成效。
(二)完善可具操作的联动威慑制度
执行联动威慑领导机制系一个框架,而在框架下需要“填充”内容,联动威慑制度成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框架中衔接各项工作的渠道,更是一种纽带,将法院开展的执行工作落实的相关领域的工作途径。另言之,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制度进行保障,并有序地不断规范工作行为,才能保障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工作的效果,易形成乱执行局面,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威胁到司法公信,还易滋生执行腐败,导致执行不公。执行联动威慑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制度确立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以及明确工作行为。例如执行联动威慑领导机构怎样发挥其领导作用,协助单位怎样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从事被限制的行为。就目前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需要规范执行联动威慑领导制度、财产查控联动制度、被执行人行为限制制度以及处罚协作工作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的领导机制框架内的工作制度,建立执行联动威慑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固定工作成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并协调需要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特别案件执行措施。完善以快速和高效为目的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制度,例如银行、房管、车辆、证券等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做到快速控制被执行人的有形财产。构建法院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商部门、高速机场单位以及餐饮娱乐单位的协作工作制度,打通各部门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通道,并形成常态化状态,形成不协助、怠于协助或故意隐瞒情况的处罚措施。例如部分东部城市法院与机场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执行威慑工作方式,机场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立即由机场安保部门将其“留置”,并立即通知法院及时处理,一旦法院未在确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机场安保部门不得再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从工作细节入手完善配合法院执行拘留或罚款工作制度,快速办理涉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彰显法律的最大威慑效应。
(三)实现政府信息的全面实时享用
政府信息主要体现在自然人和法人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登记备案的与身份相关联的个体信息,包括与其所有财产相关联的信息,实务中主要体现在工程投资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信息等。由于政府信息的分散性、专业性特征,若逐个查询落实,无法发挥执行措施的最大效果,浪费司法成本、行政资源,形成臃肿、低效、重复的执行行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前提条件系法院采取法律规定的哪项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执行联动的参与部门、单位,同时决定了执行联动威慑的具体内容。法院决定执行措施的基础在于对被执行人大量财产线索信息的掌握,实际生活中,被执行人的各项信息均会汇集到不同的政府部门中,并形成基础的登记档案。为摸清被执行人行为的动向、财产状态,必须通过全面实时享用政府信息,并进行剔除梳理。一是共享政府信息,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传送政府部门,禁止工程招投标、土地房产开发以及特种行业许可,例如涉及煤矿企业以及股东没有履行义务,煤工局可依据法院的执行决定,对该企业不予采矿许可。二是共享工商信息,建立与工商管理机关的联动,对没有履行法院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予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登记。三是共享房管信息,现行房管部门配合法院工作仅限于房产查封、过户,在东部沿海地区部分法院已经实行限制被执行人进行新房产的登记,形成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钱也买不到房子”的威慑。
(四)推进社会舆论与个体限制的双重诚信威慑
诚信威慑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行为限制、信用曝光,在社会舆论层面、行业行为等方面降低诚信评价,对其形成社会舆论压力,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取消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诚信威慑系一个系统工程,单个措施无法完成,且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易找到“空子”逃避法律处罚。诚信威慑必须从两方面开展执行措施,通过社会层面的“曝光”,形成社会舆论 压力,同时还要结合对被执行人具体行为的限制,让其切身感受到行为空间的“挤压”,才能实现诚信威慑在社会舆论和个体限制的双重效应。一是纵深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2013年底最高院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平台,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诚信惩戒的框架性构建,针对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曝光”案件的定性与管理,解决地方法院不报送公布或少报送公布,追踪已“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实际惩戒效果。不断拓展地方性的“曝光”平台和方式,针对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张贴公告、网络、报纸、电视台曝光“老赖”。二是细化金融系统的征信限制。就现行征信系统限制而言,各地高院将被执行人名单传送至省级银监部门,才能形成银行不给其贷款的金融限制,这样运行,无法全面限制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财产。为发挥银行征信系统限制的最大作用,全面切断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财产的渠道,一方面运行基层法院与县级银管部门的信息传送,基层法院将限制被执行人的信息传送至县级银管部门后再呈报,同时,区分限制范围。另一方面扩宽征信限制面,不但限制贷款,还应限制被执行人重新开设银行账户,堵住被执行人通过开设临时账户转移财产。三是细化诚信限制措施。诚信限制涉及多个方面工作,涉及多单位的协调配合,需要细化威慑措施。突出威慑措施的单项作用,如行业诚信限制,就应形成相关行业诚信限制的具体要求,做出详细的具体限制规定。
结语: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直接出发点在于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权利,最终效果体现于司法裁判的权威,社会对法院权威裁判的信任度,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提升司法公信需要完善以彰显法院裁判权威、诚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展现出的社会效应。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现法院裁判确定的权利,才能最终提升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