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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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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26 10:57:08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您了解小额诉讼制度,顺利参加诉讼,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审判组织

   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三、起诉方式和审理方式

   1.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可以书面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生效裁判,不得上诉。

    五、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口头异议的,应当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

    六、申请再审、申诉权利

   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七、签收须知

   如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会向您送达《小额诉讼须知》,您应当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