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现将我院司法公开告知如下:
一、立案公开
1.在立案大厅公示《云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及司法救助范围》、《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流程图》。
2.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3.开庭三日前通过LED电子显示屏、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告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合议庭成员等信息。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告知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公开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人民陪审员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5.案件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事实和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6.所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7.当事人可以凭密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每一环节的权利义务。
三、执行公开
8.公开承办执行案件法官的信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9.公开执行中的重大进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10.公开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和评估、拍卖的过程、结果。
11.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有关人民银行等单位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1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未在规定期限内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听证公开
13.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程序,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除依法不能公开以外,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4.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文书公开
15.除依法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外,在重庆法院网等网站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和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
六、审务公开
16.定期举行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和了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17.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55161552、5516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