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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第一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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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6-13 09:07:11 打印 字号: | |
 

我院受理第一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63,我院依法受理刘小伟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这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43023时许,被告人刘小伟与王兰、陈建等人在云阳县盘龙镇街道万良佃经营的“盘龙烤活鱼”烧烤店喝啤酒,其间被告人刘小伟喝了两瓶啤酒。201151015分左右,被告人刘小伟驾驶渝FFD398小轿车沿云阳县滨江大道行至青龙路,在青龙路原妇幼保健站路段被巡逻的交巡警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刘小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刘小伟静脉血样鉴定,刘小伟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我院将对该案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