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第一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小伟与王兰、陈建等人在云阳县盘龙镇街道万良佃经营的“盘龙烤活鱼”烧烤店喝啤酒,其间被告人刘小伟喝了两瓶啤酒。2011年5月1日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刘小伟驾驶渝FFD398小轿车沿云阳县滨江大道行至青龙路,在青龙路原妇幼保健站路段被巡逻的交巡警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刘小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刘小伟静脉血样鉴定,刘小伟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我院将对该案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