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当事人诉讼须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05-10 16:22:4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诉讼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4.当事人有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行政诉讼的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8.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民事诉讼原告可以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法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9.在诉讼中经审判人员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10.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象。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诉讼中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证明诉讼参与人身份。

2.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活动。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的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4.民事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而申请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或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情形。

7.原告、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诉讼费、上诉费的,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